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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低龄犯罪者,虽“免死”但不“免责”

2024-04-10 14:07 来源:合肥市律协宣传调研部 收藏 打印

  根据河北省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于2024年4月8日发布的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对“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案”中的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作出核准追诉决定。这三人年龄均未满14周岁,涉及故意杀人罪。

  案件引起热议的同时,对于什么是核准追诉,核准追诉需要什么条件,该案中的三名未成年人将面临何种刑罚这三个问题,社会公众也十分关注。

  为此,合小律特邀请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分析如下:

  什么是核准追诉?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新增了第三款,即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该款规定将刑事责任年龄有条件地下调至十二周岁,即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如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将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但前提条件是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才可追诉。这一规定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关怀。

  核准追诉的条件是什么?

  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启动刑事追诉程序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实施的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第二,犯罪行为需要造成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严重后果;第三,犯罪行为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第四,案件管辖地的检察机关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方可启动追诉程序,最终由人民法院定罪量刑。

  这三名未成年人将面临何种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犯罪嫌疑人可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然而,由于这三名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他们不适用死刑。因此,尽管他们可以“免死”,但并不能“免责”。根据案件情节和法律规定,他们最高可能面临无期徒刑的刑罚。

  综上所述,法律对于未成年犯罪者的处理既体现了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又维护了社会公正和秩序。对于低龄犯罪者,虽然可以免除死刑,但并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黄奥,合肥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辑: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