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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不能“一刀切”地止步于“退休年龄”

2024-01-15 15:37 来源:中安效能 收藏 打印

  “有的单位男60以上、女55以上人员信息条件不仅没有下降,反而出现增长,反映出部分单位对数据信息清理工作不够重视。”这是近日某工会《数据库清理工作情况通报》中的内容。

  我们一向倡导“职工在哪里,工会组织就组建到哪里,工会工作的触角就延伸到哪里”的工会组建原则。然而,实际操作中,因为存在一定认知偏差,以至于出现一定数量的劳动者被遗漏于合法权益保护之外的现象。

  比如,打零工的劳动者,多数没有固定用工单位,“企业建到哪里,工会组织就覆盖到哪里”的建会入会原则覆盖不了这些人;甚至,“劳动关系存续到哪里,工会就覆盖到哪里”也依然保护不了他们,因为他们工资一日一结,压根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和条件,无法形成劳动法认可的“劳动关系”。近年来,很多地方工会组织创新方法,让许多打工者入了会,可如果固守“退休年龄”,他们过了退休年龄后,即使有固定用工单位,也没有了正常会员待遇。

  简单化“一刀切”地以“退休年龄”为限制条件,要求基层工会组织删除工会数据库中“超龄会员”,漠视了如今多种新业态劳动者就业的复杂情况,致使工会组织没能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做到“一个都不能少”地“应保尽保”,某种程度上存在的机械教条工作倾向影响了工会组织功能的健康发挥。

  所谓“超龄”,较难“一刀切”式界定。比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男性职工,一般60岁退休,但有的工勤人员55岁退休;一些技术职称较高的女性职工,也可能60岁退休;还有矿山等企业和企业特殊工种,甚至男性45岁、女性40岁退休……不一而足。

  许多农村被征地拆迁户,虽然成了新市民,但其中许多人碍于年龄较大,一时难以学习新的城市谋生技能,但他们又不满足于每月拿点安置费度日,所以事实上很多人成为工资一日一结的职业零工。

  一些农民工,终身打工,没有退休之说,这样的打工者,没有退休金,甚至没有社保,属于劳动者中最弱势的群体,其合法权益最需要受到工会组织的保护。

  农村被征地拆迁户和广大农民工“退休”时段打工,虽与国家规定的法定用工年龄要求不符,但这种打工状态长期客观存在。而且,这些劳动者也是国家的建设者,也对国家发展做出了贡献。然而长期以来,虽然机关事业单位、央企国企等体制内职工权益受损机率相对较低,工会组织却习惯于对他们进行“锦上添花”式保护,而对农村被征地拆迁户和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雪中送炭”式保护反而相对滞后、薄弱。出现这样的严重不对称,显然是工会组织沿袭计划经济年代工作模式的惯性使然。

  只有不囿于“退休年龄”限制,实事求是地实施“打工状态存续到哪里,工会组织对其合法权益保护就覆盖到哪里”,才能精准化、全覆盖地将工会组织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功能发挥到实处。哪怕是机关事业单位、央企国企等体制内职工,退休后只要兼职合法,仍当被视作会员,合法权益仍当受到工会保护。人社、工会等部门应当直面以上问题,适时调研、修改《劳动法》《工会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签订条件、会员保留资格等相关条款。

  与时俱进,工会工作者应当“四下基层”,大兴调查研究,真正了解劳动者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彻底改变计划经济年代的工会工作模式,改革部分不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条条框框,才能不断巩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工会工作定位,真正实现劳动者劳动时段内永远被保护的目标。(陶余来)

编辑:容容